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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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蘇子良被告之母陳美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子良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理由本件被告蘇子良,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有逃亡之事實,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經常胃痛,需在外就醫,且有母親待其扶養,聲請停止羈押等語。經核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自白犯罪,且與檢察官認罪協商處刑,業經審結,而被害人已表明願意原諒被告,考量被告係經拘提到案,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需要,仍有羈押之必要,然得以具保代替羈押,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其犯罪情節等情狀,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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