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陳氏 紅妹 送達代收人 潘俊肇 被告 詹國勝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國勝被訴侮辱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1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 陳氏紅妹 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