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70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迪凱、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㈡最新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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