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陳民軒
莊怡文 被告 林宏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1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民軒、莊怡文均主張因受被告詐欺,而受有損害等情,有刑事案件卷內證據資料可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陳民軒、莊怡文各新臺幣(下同)30,000、100,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訟程序之陳述,否認有原告所指之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宏學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419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共同詐欺陳民軒、莊怡文部分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則原告陳民軒、莊怡文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自均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