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平益
陳 王彩鑾 陳柏宏 林香君 被告 王碧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四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被告王碧蓮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