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聲明人 紀阮月紅 聲明人 紀牧辰 聲明人 紀柔朱 聲明人 郭玹佑 聲明人 郭晉瑋 聲明人 郭芷均 聲明人 郭玹廷 聲明人 紀玟伶 聲明人 徐常榮 聲明人 徐常嘉 聲明人 徐常桓 聲明人 紀凱喆 聲明人 紀芃安 聲明人紀芓廷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芷亘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紀星宇 聲明人 沈紀玉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紀東河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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