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元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過失傷害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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