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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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徐國豪
蕭毅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
彭光暐 律師被告 聶啓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
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1157 號(111.01.26)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35 號裁定(111.03.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5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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