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鄒秋燕 被告 范綱彥
滕中豪 許永財 王繼吾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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