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進財 被告 葉存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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