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73號被告 葉存忠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存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葉存忠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案已終結,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5年6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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