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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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浩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2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6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兆泓醫藥生技│108年10月31日│2,100元│UH0000000││吳浩群│五甲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兆泓醫藥生技│108年10月31日│1,445元│UH0000000││吳浩群│五甲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