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薛國利 被告 薛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登記所有人│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全部│薛國良│14,080,000元│├──┼───────────────────┼────┼─────┼───────┤│2│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薛國良│9,600,000元│├──┼───────────────────┼────┼─────┼───────┤│3│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全部│薛國良│633,800元│├──┼───────────────────┼────┼─────┼───────┤│小計││││24,3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