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邱菊蘭 訴訟代理人 李全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李邱菊蘭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240元(系爭土地總價12,421,437元×上訴人李邱菊蘭應繼分1/6=2,070,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