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瑲盛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章聖君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佰 肆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352750│聖君、瑲盛│月14日起││○五│││0元│企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420000│聖君、瑲盛│月2日起││○五│││元│企業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54187│聖君、瑲盛│月14日起││二│││6元│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2750│聖君、瑲盛│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0000│聖君、瑲盛│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玉枝、章│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187│聖君、瑲盛│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瑲盛企業有限公司邀同章聖君與林玉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份,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4月1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