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請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48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八五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仟陸佰肆拾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1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7640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4年度存字第48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志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