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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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1400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存字第1106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叁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裁全字第178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以為擔保,並以91年度存字第11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