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護照條例、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