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308號

聲請人 陳正坤

相對人 劉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相對人住所地亦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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