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9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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