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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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均經確定,二者並經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合計刑期2年7月,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1682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