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告 孫紹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維民

陳紀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崴黃建勳黃美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