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 王俊智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德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 王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複代理人 田芳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