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6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636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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