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黃金秀 訴訟代理人 林正宗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如附圖所示編號A1、A
2部分土地(面積合計三九六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部分土地(面積合計二五八九點七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