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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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春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一造辯論終結,茲查知被告施春意於104年10月6日審理時正在彰濱秀傳醫院精神病房住院(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其當時應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