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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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翟守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翟守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翟守義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竹簡字第7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