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戴秀菊 訴訟代理人 葉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97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50萬元,嗣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於民國101年5月9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122,510元,就上開聲明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就追加部分,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622,51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