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980號原告 林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孟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孟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惟經本院依該址送達本案訴訟文書,未據被告收受,尚無法確認是否為被告之戶籍地,而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其餘可茲識別被告之人別資料,爰依前揭規定,諭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孟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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