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喜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韋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韋杰為借款人之釋明文件。(依所提借貸契約書,
借款人非債務人)㈡清償期已屆至之證明文件(依所提文件,未見清償期為民國113年7月4日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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