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許雅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巽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有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提出雙方有約定賠償金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雙方有約定清償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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