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伊誠具保人鄭伊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伊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伊烝因被告鄭伊誠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刑保字第11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額4萬元為具保後獲釋,該案經法院判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論罪科刑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10年刑保字第112號)、歷審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苗栗地檢署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民國113年4月16日中檢介度113執助663字第1139044014號函所附拘票暨報告書、澎湖地檢署113年5月16日澎檢秀孝113執助51字第1139001792號函所附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苗栗地檢署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迄今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