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房屋保固責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李淑紅
張加明 被告新麒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萬陽 被告 王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麒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房屋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之漏水瑕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倘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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