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396號債權人 劉英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仕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提出清晰之108年1月4日匯款金額25萬元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因台端所附影本收款人姓名不清楚)。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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