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盈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盈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仍於同日21時許」補充為「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於同日21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施盈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
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4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75,000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竟仍不思警惕,明知酒後駕車將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之結果,猶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貿然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罔顧自身與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非無悔意,且未肇事,兼衡其受測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2毫克,暨其陳明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為通訊行員工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058號被告施盈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盈全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
7年4月5日止),竟仍不思警惕,於108年3月30日16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南市新化區之廟會場合接續飲用啤酒約4、5罐後,明知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行經臺南市○○區○○路與民生街口附近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警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於同日21時19分之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施盈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檢察官吳梓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荻茵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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