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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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虹妙被告陳雪娥共同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虹妙係「財團法人 敬德 護理之家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下稱敬德產後護理之家)負責人,負責督導護理之家制度及設備;陳雪娥則係敬德產後護理之家行政主任,負責行政管理及業務規劃,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二人本應注意每日記錄入住在敬德產後護理之家新生兒之健康狀況,發現有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流鼻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應向疾病管制局進行通報,並將疑似個案移至獨立或隔離空間,啟動必要的感染防護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02年9月底至10月間, 張安瑮 之子張○○、 劉宥希 之子賴○○、 林怡憓 之子陳○騰、 徐暄淯 之子鄒○○、 殷純淵 及 游敏 之子殷○○、 柳彥竹 之女柳○○、 陳祈文 之女陳○芯、 黃存玄 之子黃○○、 陳麒州 之子陳○辰(以上新生兒之真實姓名均詳卷)入住該護理之家期間,數名新生兒均出現有咳嗽、鼻塞、流鼻水、缺氧等現象,竟未依規定向疾病管制局進行通報,並將疑似上呼吸道感染之新生兒移至獨立或隔離空間,及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採取適當的清潔消毒措施、收集全體住民、工作人員名單(含:醫護人員、呼吸治療人員、住民服務員、清潔工及流動工作人員),實施初步的疫情調查、確認群聚的主要症狀及影響的範圍、遵照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依據疑似感染的部位、疑似個案的分布,採集適當的人員與環境檢體送驗等必要的感染防護措施,仍將上開新生兒均集體放置在嬰兒室由護理人員統一照護,致使上開新生兒嗣後因上呼吸道感染之病況嚴重,受有急性細支氣管炎、肺炎等傷害,經送醫後治療檢驗後,始知集體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RSV)」。經殷純淵、游敏、柳彥竹、陳祈文、黃存玄、陳麒州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二人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4年4月27日與告訴人殷純淵、游敏、柳彥竹、陳祈文、黃存玄、陳麒州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5月22日至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5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