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4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4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勞訴字第0940072232號訴願決定(發文日期:95年4月17日)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由 李芳亮 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被保險人於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其經保險人審定否准者,被保險人請領上開給付之權利,既經其於死亡前行使,即已成為財產上之權利,屬被保險人之遺產,得由全體被繼承人承受,且在分割遺產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參照)。是各繼承人如起訴請求,該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各繼承人即原告一造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各繼承人如未共同起訴者,其單獨起訴之原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本件依戶籍謄本所載,李芳亮之繼承人尚有乙○○、丙○○,可知原告並非唯一繼承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為原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第五庭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