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9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914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