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