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09號原告A01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A09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411,328元(見本院卷第9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266元(411,328×1/5=82,266,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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