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瑞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瑞韓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且本院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