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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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鴻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67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廖珍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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