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韓洪惜貞 訴訟代理人 韓中玉
韓中岳 被告 林承瑀 (原名 林冠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侯驊殷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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