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20號聲請人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代表人指揮官陸軍少將俞文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有下列程式欠缺,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00元,應徵收執行費42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委任狀未記載日期,委任不合法,請聲請人重新提出委任狀過院。
三、又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務人 謝蕙安 ,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並未有聲請人對謝蕙安之執行名義,請聲請人予以補正。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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