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游皓翔 被告 翁崇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游皓翔對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76號,被告翁崇勝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