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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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施月彩 被告 詹詠順
詹進謀 簡美英 施素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