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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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宸侑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9偵14807號),爰就警方查獲之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357公克,驗餘淨重1.298公克),聲請單獨沒收。
二、本院審核:㈠被告前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持有毒品犯行,經檢察官偵辦後為
不起訴處分,就遭查扣之毒品,自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㈡沒收依據:
⒈扣案之白色結晶,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偵字第14807號卷第26頁),除屬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外,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⒉至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
,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