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郭櫻真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被告 尹德仁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受訴訟告知人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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