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乙○○○即高成商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