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殘渣袋貳個(毛重零點肆零壹公克、零點肆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2個,均遺留海洛因殘渣,無法與毒品析離,並經高雄市立凱施醫院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分別毛重0.401公克、0.404公克),有該院97年3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單、獲案毒品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